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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颐堂酒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颐堂酒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民初109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负责人赵子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华,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平正,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颐堂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号。经营者彭泽军,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银杏路*号。委托代理人邓建灵,该酒店员工。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颐堂酒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峰华、平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颐堂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诉称:2015年5月11日,周驰民将湘A371**汽车停放在被告酒店侧门,当日刮大风将被告酒店的雨棚吹下,压到湘A371**车上导致该车受损。周驰民修理该车花费21846元,被告酒店没有给予周驰民任何赔偿。周驰民在原告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原告根据保险条款对周驰民赔付车损2184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取得向被告代为追偿权。由于被告拒不承担赔偿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18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费用。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颐堂酒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书面辩称:客户在酒店消费是事实,天灾损坏车辆也是事实;原有洗车场不属于现在酒店的场地,也不属于酒店的管辖范围,属颐源堂公司的洗车场;当时原告没有及时找颐源堂公司处理,属于原告的过失;此事件纯属天灾,非人力可控;免费停车,理应后果自负,与酒店无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案外人周驰民入住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颐堂酒店,将其所有的牌照为湘A371**的沃尔沃小轿车停放在酒店侧门,当日刮大风将被告酒店的雨棚吹下,砸到湘A371**车上,致使该车右侧后视镜、车身、两侧车门和车顶受损。周驰民修理该车花费了21846元,因该车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原告根据保险条款对周驰民进行了理赔,赔付车损21846元。2015年7月2日,周驰民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偿款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包括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遂要求被告支付车损21846元,但被告并未给付。以上事实有机动车行驶证、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辆现场估损单、机动车辆估损清单、维修费发票、“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索赔权转让书、车损赔款账户确认书和支付结果查询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酒店的雨棚被大风吹下,砸到周驰民所有的湘A371**车上,致使该车受损,因酒店不能证明无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损车辆在原告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原告根据保险条款进行了理赔,赔付车损21846元。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遂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颐堂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理赔款218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颐堂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