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步XX、步XX诉被告陈XX、陈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步XX,陈XX,陈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720号原告张XX。原告步XX。原告步XX。被告陈XX。被告陈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步XX、步XX诉被告陈XX、陈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步XX、步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耀辉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