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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步XX、步XX诉被告陈XX、陈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步XX,陈XX,陈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720号原告张XX。原告步XX。原告步XX。被告陈XX。被告陈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步XX、步XX诉被告陈XX、陈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步XX、步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耀辉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