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田永山与牛二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山,牛二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545号原告田永山,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二涛,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田永山诉被告牛二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永山及其诉讼代理人钟启,被告牛二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永山诉称,2014年被告将泌阳县文武学校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结束后,被告仅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还剩余2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剩余的工程款,可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拒不支付。2015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告支付原告的工资款17000元。被告牛二涛辩称,我也跟打工的差不多,他没拿到钱,我也没有拿到钱,我给工地的人打电话他也不接,发信息也不回。他们现在一直拖着我的工资,我现在给工地要求先把工人工资发了,我给工人说了让他们先起诉我,我好起诉工地;我不可能个人承担这17000元钱,愿意和原告一起去学校要帐,让学校来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永山与被告牛二涛于2015年2月5日签订了小包工合同,合同约定:泌阳县文武学校收尾活,拆模,栏板墙,顶层木制活,共工钱为两万八千一百元整,直至所有活干完付清,如中途自行退场工资按干活量的50%付给。工程竣工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工资,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剩余17000元,被告牛二涛于2015年11月13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为此,原告具文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款17000元。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包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涉及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现拖欠原告17000元工资款不予支付,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7000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二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永山工资款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牛二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