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4执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梁焕谋、潘世荣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焕谋,潘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焕谋,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合山市。被执行人潘世荣,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梁焕谋与被执行人潘世荣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焕谋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潘世荣履行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枝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