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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692号原告:胡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无业,本科文化,罗委托代理人:胡喆,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女,1990年生,汉族,无业,中专文化,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称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