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雷格英与肖格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格英,肖格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143号原告雷格英,女,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代理人罗周革,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系原告雷格英丈夫,一般代理。被告肖格姣,女,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雷格英与被告肖格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格英于2016年4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格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格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0元,由原告雷格英承担。审 判 长 肖军山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陈临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君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