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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雷格英与肖格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格英,肖格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143号原告雷格英,女,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代理人罗周革,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系原告雷格英丈夫,一般代理。被告肖格姣,女,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雷格英与被告肖格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格英于2016年4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格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格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0元,由原告雷格英承担。审 判 长  肖军山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陈临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君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