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宝贤与黄彩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贤,黄彩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贤,证件号码45052。被执行人黄彩燕。陈宝贤与黄彩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宝贤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