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俊玲与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玲,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玲。被执行人王玲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玲玲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彬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