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天执字第7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项德文诉长沙针织制衣总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德文,长沙针织制衣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天执字第797-3号申请执行人项德文,男。被执行人长沙针织制衣总厂,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文。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长沙针织制衣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于2006年6月1将该债权转让给高士通中国投资5有限公司。高士通中国投资5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项德文。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针织制衣总厂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某房屋共计四套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针织制衣总厂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某房屋共计四套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