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6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卫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38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海燕。委托代理人汪吉。被告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卫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负责人汪琨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金山卫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员钱建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