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高林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67号罪犯高林,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益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09年7月29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1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分别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8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抛光劳作,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期内共获考核分12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