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0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熊金平与李佳恒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熊金平,男,1988年10月28日生,彝族。被执行人李佳恒,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关于熊金平与李佳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熊金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佳恒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终结执行程序。2016年4月10日,熊金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标的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李佳恒于2015年4月15日主动至本院将案件标的25000元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宇坤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