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赖瑞珠与黄强辉、陈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瑞珠,黄强辉,陈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4民初186号原告赖瑞珠,女,1975年6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廖文昌,男。被告黄强辉,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陈文林,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原告赖瑞珠与被告黄强辉、陈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显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瑞珠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文昌、被告黄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瑞珠诉称,2015年7月24日,被告黄强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期限2个月,并由被告陈文林提供担保。当日,原告到宁化县中山街农业银行取款20,000元给被告黄强辉。被告黄强辉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被告陈文林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打电话或找到被告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但两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借款。为此,请求判决被告黄强辉立即返还借款20,000元,利息2,400元(利息从2015年7月24日计至2016年1月24日),共计22,4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24日起以本金20,000元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文林承担连带返还借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强辉辩称,借款属实,希望原告能够多给一些时间。被告陈文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被告黄强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即每月利息400元,借款期限2个月。被告陈文林为被告黄强辉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未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借款后,被告黄强辉仅支付了1个月的利息400元。此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催讨未果。2016年2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黄强辉立即返还借款20,000元,利息2,400元(利息从2015年7月24日计至2016年1月24日),共计22,4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24日起以本金20,000元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文林承担连带返还借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赖瑞珠与被告黄强辉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后,被告黄强辉仅支付1个月的利息,此后,被告未再按约支付利息,亦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被告黄强辉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文林为被告黄强辉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陈文林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陈文林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对被告黄强辉尚欠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文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参加诉讼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强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赖瑞珠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24日),合计22,000元。二、被告黄强辉应向原告赖瑞珠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与前项一并支付。三、被告陈文林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文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强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赖瑞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财产保全费244元,合计424元,由被告黄强辉、陈文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显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