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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执85、86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余德伟、王郁生与符学华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伟,王某生,符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3执85、86之二 申请执行人余某伟,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x队。身份证号:46000319730517xxxx。 申请执行人王某生,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610621xxxx。 被执行人符某华,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x村xx号,身份证号:46000319840908xxxx。 申请执行人余某伟、王某生与被执行人符某华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儋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符某华应向余某伟支付运输挖机费用人民币11700元。并向余某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元,申请执行费75元。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儋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符某华应向王某生支付租赁挖机费用19100元,并向王某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8元,申请执行费186元。二案合计30800元,案件受理费1184元,申请执行费261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符某华在中国建设银行6210813520002774142帐户的存款310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符某华在中国建设银行6210813520002774142帐户的存款3106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z442f7pmxcvjv7gzpi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钟 承 裕 审 判 员 吴 文 山 审 判 员 黄 龙 二0一六 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赞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