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定代表人:蒋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01月19日作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18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