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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军伟与汤日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军伟,汤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28号申请人:张军伟。被申请人:汤日升。申请人张军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汤日升的住房公积金予以保全冻结,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日升的住房公积金,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