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胡颖与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颖,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565号原告:胡颖,男,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X号委托代理人:孙建平,系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爽,系该单位经理。原告胡颖与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姣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