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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兰侠、赵登虎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兰侠,赵登虎,靳怀秀,曹爱国,马培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刑初157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兰侠,曾用名郑兰霞,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颍上县,现住颍上县。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1月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该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赵登虎,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颍上县,现住颍上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该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靳怀秀,男,194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颍上县,现租住在颍上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被告人曹爱国,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无业,住颍上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被告人马培培,女,1988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颍上县,现住颍上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兰侠、赵登虎、靳怀秀、曹爱国、马培培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虎、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兰侠、赵登虎、靳怀秀、曹爱国、马培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赵登虎伙同靳怀秀、曹爱国、郑兰侠在颍上县管仲公园管鲍祠西边树林里提供赌具、开设赌场。被告人马培培及马连宝、韩文侠(二人另案处理)从2015年10月起加入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赌场运行至同年11月。七人从中共抽头获利五万余元。被告人郑兰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另查明,被告人郑兰侠、马培培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兰侠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3日经本院(2013)颍刑初字第004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2月12日期满。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兰侠、赵登虎、靳怀秀、曹爱国、马培培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侯某、高某、曹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兰侠、赵登虎、靳怀秀、曹爱国、马培培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兰侠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郑兰侠、马培培在案发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登虎、靳怀秀、曹爱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郑兰侠、赵登虎、靳怀秀、曹爱国、马培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郑兰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赵登虎、靳怀秀、曹爱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马培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颍刑初字第0044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郑兰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郑兰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登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靳怀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曹爱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马培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谌 敏审 判 员  龚 军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