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126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农垦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秋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865号原告甘肃农垦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火车站西)。法定代表人董克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立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金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祥云县祥城镇卧龙路36号。法定代表人龚和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农垦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金秋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云南金秋种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甘肃农垦良种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玉米果穗烘干线配套设备予以查封;二、对被告云南金秋种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