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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郭立海与宋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海,宋保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90号原告:郭立海,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宋保新,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海诉被告宋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立海提供的被告宋保新的住址不明,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院认为,因无法向被告宋保新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五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立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