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芦瑞亭、张雯与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瑞亭,张雯,吴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75号原告芦瑞亭,委托代理人王芸芸,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雯,委托代理人王芸芸,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天津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瑞亭、张雯诉被告吴建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瑞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和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芦瑞亭、张雯负担。审 判 员 张永祺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刘彩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