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赵新梅与商水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梅,商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行初98号原告赵新梅,女,汉族,1979年3月8日生。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职务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梅诉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没有时间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并无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