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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7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雄辉与闵行区华漕镇王泥浜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909号原告张雄辉,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孙明军,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行区华漕镇王泥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郑狄勇,男。原告张雄辉与被告闵行区华漕镇王泥浜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雄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请,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辉撤回对被告闵行区华漕镇王泥浜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原告张雄辉负担。审判员  陈雪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