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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89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罗某,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巳预交),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谌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