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耿辉与张其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辉,张其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1748号原告耿辉。被告张其栋。原告耿辉诉被告张其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何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张其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3元,由原告耿辉负担。审 判 员 何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姝玢书 记 员 周亚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