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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643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