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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新宏扬建筑有限公司与马清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宏扬建筑有限公司,马清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宏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北路2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宝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亚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清欣,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冉,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新宏扬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清欣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2014)石民初字第9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受理后,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妮及周维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16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宝林及委托代理人孙亚东、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冉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新宏扬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宝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亚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新宏扬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9055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北京新宏扬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周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