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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生财与郝亦蕾、谢巧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财,郝奕蕾,谢巧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民初462号原告李生财,男,汉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告郝奕蕾,女,汉族,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谢巧文,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郑姝燕,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李生财诉被告郝亦蕾、谢巧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财、被告谢巧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姝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奕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生财诉称,2013年5月,张国俊告诉原告其需要装修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南段的“兰尚火吧”和七里河区五里铺梅园山庄C座2801室的房屋,当时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完成两处房屋的装修工作,两处房屋的装修工作结束之后一次性付清装修款36000元。2013年8月,原告完成了“兰尚火吧”和“梅园山庄C座房屋”的装修工作,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张国俊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间陆续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2000元,2014年11月张国俊承诺将剩余24000元装修款于2015年3月付清(有欠条为证)。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原告多次催促装修款仍无果。2015年11月28日,原告得知张国俊自杀身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遂依法对债务人张国俊的法定继承人即被告郝奕蕾(其妻)、谢巧文(其母)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费2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谢巧文辩称,被告谢巧文与张国俊之父于2001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张国俊已成年。谢巧文与张国俊从来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故被告谢巧文与张国俊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继抚养关系,亦无继承权,无义务承担张国俊的债务。被告郝奕蕾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郝奕蕾与张国俊为夫妻关系。2013年5月,张国俊要求原告李生财为其装修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南段的“兰尚火吧”和七里河区五里铺梅园山庄C座2801室的房屋,当时口头约定两处房屋的装修工作结束之后一次性付清装修款36000元。2013年8月,原告完成了“兰尚火吧”和“梅园山庄C座房屋”的装修工作,原告多次催款,甚至跑到张国俊与郝奕蕾的家中讨债,郝奕蕾报警后警察赶到,告知原告此属经济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张国俊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间陆续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2000元,2014年11月,张国俊承诺将剩余24000元装修款于2015年3月付清,并书写欠条一张,欠条内容是“欠李生财装修工费贰万肆仟园整,2015年3月底付清。落款是兰尚火吧张国俊。2015年11月28日,原告得知张国俊自杀身亡,遂将张国俊之妻郝奕蕾及其继母谢巧文诉讼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张国俊生前所欠的债务。另查明,张国俊生于1976年10月27日,被告谢巧文与张国俊之父于2001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张国俊已成年,谢巧文与张国俊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张、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八里窑派出所出警证明1份、被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薄、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郝奕蕾之夫张国俊所打欠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欠款关系,且该欠款是为了装修被告郝奕蕾与张国俊居住的七里河区五里铺梅园山庄C座2801室的房屋所欠的装修款,虽然张国俊已死亡,但其法定继承人郝奕蕾仍应偿还其夫张国俊生前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款项。被告谢巧文辩称其与张国俊之父于2001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时张国俊已成年,其与张国俊没有抚养关系亦没有继承权的抗辩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谢巧文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郝奕蕾支付装修费24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奕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生财装修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郝奕蕾承担。以上款项共计2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贠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