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06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梁向军与广州华联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民一终687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华联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梁向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06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联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邬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月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向军,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立胜,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华联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向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梁向军以告错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广州华联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予以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梁向军撤回起诉及上诉人广州华联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梁向军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广州华联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梁向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华联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苏韵怡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雅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