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田勇与裴绍刚、岳广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勇,裴绍刚,岳广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842号原告田勇。委托代理人董荣胜,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绍刚。委托代理人张广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广娇。委托代理人张广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田勇诉被告裴绍刚、岳广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立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