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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财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爱钧与被申请人王庆政、四川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爱钧,王庆政,四川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财保字第14号申请人陈爱钧,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杨佳,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洽伍,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庆政,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四川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西充县北部新城安汉大道侧北城印象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辛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爱钧与被申请人王庆政、四川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陈爱钧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庆政、四川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对被申请人王庆政、四川政兴房地产开发有���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陈爱钧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爱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庆政、四川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爱钧位于华蓥市双河镇红星路、红星西路(房产证号为: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0090xx**、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0090xx**号)的房屋。三、查封申请人陈爱钧所有的思威牌DHW6453R4ASD机动车一辆(编号5100159xxxxx,车牌号川X3xx**).申请人陈爱钧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