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海雪、魏素荣等与陈中良、孙永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雪,魏素荣,冯爱莲,王晓倩,王彤,陈中良,孙永波,行唐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136号原告王海雪。原告魏素荣。原告冯爱莲。原告王晓倩。原告王彤。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凡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世鑫,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中良。委托代理人张顺喜。被告孙永波,1978年6月21日。被告行唐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乔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育才街***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层****室。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地址:衡水市和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雪、魏素荣、冯爱莲、王晓倩、王彤与被告陈中良、孙永波、行唐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雪、魏素荣、冯爱莲、王晓倩、王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雪、魏素荣、冯爱莲、王晓倩、王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海雪、魏素荣、冯爱莲、王晓倩、王彤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马义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