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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嘉源粮油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黄家埠易买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嘉源粮油有限公司,余姚市黄家埠易买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419号原告:宁波市嘉源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98弄115号。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史娇英、何颖媛,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黄家埠易买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菜场。法定代表人:汪振尧,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嘉源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黄家埠易买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90元及利息2598.72元,并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嘉源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嘉源粮油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