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XX海与刘江、赵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海,刘江,赵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371号原告XX海,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刘江,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赵金鑫,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海与被告刘江、赵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江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再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