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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560号原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栋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遵,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程晓东,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业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