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安奈佳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四川震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安奈佳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四川震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安奈佳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乐清市宏泰照明开关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6254066-0。法定代表人:朱丰腾,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震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577820-3。法定代表人:刘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安奈佳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震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85517.7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于2016年4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借款在五月底一次偿还清欠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代执行员  项恩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