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屈佳佳与敖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佳佳,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98-1号申请执行人屈佳佳。被执行人敖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敖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敖青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XX路11号1幢1单元2层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城区字第xxxxxxxx号(襄阳市房他证襄城区字第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抵押及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