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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培军与卓小玲、王学刚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培军,卓小玲,王学刚,山东芳林昊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247号原告董培军。被告卓小玲。被告王学刚。被告山东芳林昊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芳林院北首。法定代表人卓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培军诉被告卓小玲、王学刚、山东芳林昊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石立胜自愿以其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郄本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