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文友诉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友,葛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初1003号原告李文友,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茂兴镇幸福村。被告葛彪,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茂兴镇幸福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友与被告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佰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