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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文友诉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友,葛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初1003号原告李文友,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茂兴镇幸福村。被告葛彪,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茂兴镇幸福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友与被告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佰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