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谢荣连与石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荣连,石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25号之一原告谢荣连(曾用名谢荣莲),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书翰,浦北县福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毓文,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荣连与被告石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荣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荣连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荣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50元,由原告谢荣连负担。审 判 长 冯志涛审 判 员 邱 剑人民陪审员 林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