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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谢荣连与石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荣连,石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25号之一原告谢荣连(曾用名谢荣莲),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书翰,浦北县福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毓文,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荣连与被告石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荣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荣连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荣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50元,由原告谢荣连负担。审 判 长  冯志涛审 判 员  邱 剑人民陪审员  林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