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林松与王洪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松,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林松,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丰广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人,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新华委六组。被执行人王洪伟,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黄河村三组。本院在执行林松与王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分期偿还债款。且被执行人王洪伟于2016年4月18日当庭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林松2万元债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