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陈华、胡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陈华,胡海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964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号。负责人:贝瑜,行长。委托代理人:严珺,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杨真正,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陈华,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现服刑于浙江省。被告:胡海丽,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诉被告陈华、胡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8月2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8月28日,本案中止诉讼。2016年1月27日,本案恢复审理后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珺、被告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海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银行起诉称:2013年10月30日,陈华向原告申请在三年授信期限内借款500000元用于消费。2013年12月6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陈华签订《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最高贷款限额为300000元;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罚息利率为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本合同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计按约定利率收复利。2014年5月26日,陈华通过网银白领通自助贷款方式贷款300000元,到期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月利率6.489‰,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借款到期后,陈华没有按期归还本息,截止2015年6月8日,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473.72元。陈华、胡海丽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支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华、胡海丽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陈华、胡海丽支付利息、罚息、复利3473.72元(暂计至2015年6月8日,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收);3、本案诉讼费由陈华、胡海丽承担。被告陈华对原告所诉及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胡海丽未作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宁波银行提交了个人信用授信申请书、《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试算表、交易明细、利率测算表、涉诉截图、民事判决书、结婚证。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胡海丽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陈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宁波银行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宁波银行与陈华签订的《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当认定有效。借款期限届满,陈华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案涉借款发生在陈华、胡海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华对宁波银行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故本院对宁波银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胡海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华、胡海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3473.72元(暂计至2015年6月8日,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2元,由陈华、胡海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陈华、胡海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