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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兆荣等人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荣,熊大召,谌勇,苟瑞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40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兆荣,曾用名胡加兴,男,1991年12月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2015年8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彭才勇,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大召,乳名召娃子,男,1994年5月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州区。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谌勇,绰号“毛子”,男,1992年8月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州区。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苟瑞,男,1988年5月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月29日被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洪雨,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兆荣、苟瑞、熊大召、谌勇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譞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兆荣及其辩护人彭才勇、被告人熊大召、谌勇、被告人苟瑞及辩护人洪雨等均出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7月17日1时许,黄某与李某因在茶楼打牌时发生口角,李某用麻将打伤黄某头部,黄某便电话告知其男朋友胡兆荣。随后,被告人胡兆荣邀约被告人谌勇、苟瑞、熊大召等人到巴中市中心医院急诊室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李某进行殴打。因医院保安制止,胡兆荣等人又将李某强行带至医院大门外再次进行殴打。在医院外殴打李某时,胡兆荣、苟瑞以黄某头部缝了一针为借口,威胁李某拿出五万元作为赔偿,后胡兆荣、苟瑞、熊大召、谌勇等人驾车将李某带至望王山,到达望王山后,苟瑞便示意李某跪在地上,胡兆荣随即用脚踢打其背部,让李某电话联系朋友筹集五万元钱,李某电话联系未筹到钱,胡兆荣、苟瑞等人便又对其进行殴打,后又将其带至名都酒店KTV包间,由熊大召、谌勇等人在KTV包间内进行看守。17日下午,李某在其朋友处借款1万元、其亲属汇款1万元,其计2万元支付给胡兆荣后被释放。胡兆荣拿到2万元后,在枝蔓酒店给黄某分了5000元,分给熊大召1500元,分给谌勇500元。经法医鉴定:李某本次损伤属于轻微伤。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胡兆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兆荣、苟瑞、熊大召、谌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兆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苟瑞、熊大召、谌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胡兆荣,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为支持起诉,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当庭举出了受案登记表,证人岳某等的证言,借条,汇款单,谅解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胡兆荣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胡兆荣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对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胡兆荣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初犯,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胡兆荣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宣告被告人缓刑。被告人熊大召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谌勇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苟瑞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苟瑞为从犯,对被害人赔偿取得了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苟瑞有两个幼女需要抚养,建议对苟瑞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1时许,黄某与李某(男,本案被害人)在茶楼打牌时发生口角,李某用麻将打伤黄某头部,黄某便电话告知其男朋友胡兆荣。随后,被告人胡兆荣邀约被告人谌勇、苟瑞、熊大召等人到巴中市中心医院急诊室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李某进行殴打。随后又将李某强行带至医院大门外再次进行殴打。在医院外殴打李某时,胡兆荣、苟瑞以黄某头部缝了一针为借口,威胁李某拿出五万元作为赔偿,后胡兆荣、苟瑞、熊大召、谌勇等人驾车将李某带至望王山,到达望王山后,苟瑞便示意李某跪在地上,胡兆荣随即用脚踢打其背部,让李某电话联系朋友筹集五万元钱,李某电话联系未筹到钱,胡兆荣、苟瑞等人便又对其进行殴打,后又将其带至名都酒店KTV包间,由熊大召、谌勇等人在KTV包间内进行看守。17日下午,李某在其朋友处借款1万元、其亲属汇款1万元,其计2万元支付给胡兆荣后被释放。胡兆荣拿到2万元后,在枝蔓酒店给黄某分了5000元,分给熊大召1500元,分给谌勇500元,苟瑞没有分得赃款。经法医鉴定:李某本次损伤属于轻微伤。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胡兆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查明,案发后,四被告人及黄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所有损失共计7万元(含敲诈勒索所得2万元),李某对四被告人及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四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于2015年7月22日被害人李某的报案,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理由说明书、要求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胡兆荣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苟瑞、熊大召、谌勇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3.到案经过。证明苟瑞、熊大召、谌勇系2015年8月6日被抓获。2015年8月21日胡兆荣系自首。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借据、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公安机关提取了李某向殷某借钱1万元时所写借据及抵押的户口本。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短信记录截屏。证明郭容章汇款1万元给胡兆荣的情况。7.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巴州)公(物)鉴(法临)字[2015]1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李某的本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8月12日,通过照片辨认,被害人李某辨认出了谌勇就是当天殴打他的人、熊大召就是当天殴打他并陪同去拿钱的人;2015年8月4日,通过照片辨认,被害人李某辨认出了苟瑞就是当天殴打他并胁迫其交钱的人。9.刑事谅解书、承诺书、赔偿协议、银行汇款回执、收条。证明四被告人赔偿李某7万并取得李某的谅解。10.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陈述称2015年7月16日晚其在打麻将时与黄某发生纠纷,黄某用麻将砸他,其就用一个麻将回击,把黄某脑袋打出血了。在检查的时候,黄某的朋友就分批来了,来一批人打其一顿,在急诊科及医院外都打了的,后来又带到望王山打,其中有人就威胁让其拿5万解决此事,在其打电话借钱的时候有人把其电话摔了。后来又被带到名都KTV一包间,让其打5万欠条,并用手机拍摄说是其自愿的。后来其借了1万,其老婆向黄某老公打了1万。又让其拿了1000元给黄某父亲买烟。然后才被放了。是黄某男朋友及其老大让其拿5万解决事情的。在望王山黄某男朋友的老大打了其双耳一掌,在包间国华让其蹲下喊爷爷,在几次殴打时还有人让其跪下。对其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无异议。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6日黄某和小李在其麻将馆打牌时吵起来了,小李用麻将把黄某头打出血了。在去医院路上,黄某不停打电话叫人。后来在急诊室外来了几个人打小李,在大门外也打。后来胡兆荣也在打李某,胡兆荣说要10万,他老大说5万就是了。后来几个人把小李拉到山上去了。后来在名都酒店发现小李被打的鼻青脸肿,牟某讲这个事茶楼认三万,小李拿五万。然后小李就打条子,熊大召在录像,小李写完后其又给对方打了3万的条子。后来胡兆荣给了黄某一笔钱,岳某在晚上吃饭时给了黄某父亲一条大重九。12.证人鲜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7日胡兆荣打电话说黄某被打了,让其看一下,其在人民医院看见黄某在缝针。后来谌勇等人来了后就打打人那个娃儿,还拉在门外去,胡兆荣等人来了后又打,胡兆荣还提出10万1针,苟瑞就说5万1针。后来其去了酒店喝酒,看见苟飞等人还在打那个男子。后来其就先走了。13.证人殷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7日凌晨李某打电话说和别人有纠纷要借4万,其当时答应借1万,中午给的他,来的时候李某脸上有伤,还有一个和他同路的。后来李某打了借条押了户口本就把钱借走了。14.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6日黄某和小李在其麻将馆打牌时吵起来了,小李用麻将把黄某头打出血了。在去医院路上,黄某不停打电话叫人。后来在急诊室外来了几个人打小李,在大门外也打。后来几个人把小李拉到山上去了。后来其把黄某送到名都酒店就离开了。其后来去名都酒店发现小李被打的鼻青脸肿,牟某讲这个事茶楼认三万,小李拿五万。然后小李就打条子,熊大召在录像,小李写完后其又给对方打了3万的条子。后来其就把小李带去看伤。到了中午,小李借了1万,小李老婆给胡兆荣转款1万。后来小李给其1000元让其帮请黄某父母吃饭,后来晚上其就请了,还花980给黄某父亲买了一条大重九。在医院外胡兆荣提要10万一针,苟瑞说5万就是了。黄某在医院开支的180元是其垫支的。后来李某还了的。1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7日凌晨其在茶楼打麻将时和李某发生争执,李某用麻将打在其后脑勺上,当时就流血了。其就给胡兆荣打电话说自己被打了,其在急诊室纤缝完针后谌勇等就来了,过了会胡兆荣、苟瑞、熊大召也来了。他们在医院里和医院门口把李某打了的,后来用车把那个娃拉走了。后来胡兆荣让其到名都KTV,后来其到枝蔓酒店休息去了,第二天下午胡兆荣给其拿了5000元钱。茶楼老板还喊其和其父母出来吃了顿饭,给其父亲买了条大重九。其当天缝了一针。对李某的伤情鉴定无异议。16.被告人胡兆荣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称到公安机关是为把打人拿钱的事说清楚。2015年7月17日凌晨,其女友黄某说被人打了,其就和苟瑞、熊大召、牟某等从平昌回巴中,到了医院时看见谌勇、仲应伟、茶楼老板胖子都在。其在黄某指了是谁打的后,其就推了那个男子,熊大召、谌勇等也拳打脚踢,后来把他拉到医院门口又打。有人说打到望王山处理,然后其和苟瑞、虎娃子、熊大召就押上那个男子往山上走并打他,这时那个男子说愿意赔2万块钱,后又说赔5万。到了山上后,苟瑞让他跪在地上,那个男子又提出赔钱。于是让他打电话借钱,后来借到了一些,于是黄某和胖子一起去天通名城拿钱,但那个男子说要天亮才拿得到。于是其就让黄某到名都KTV等。这里牟某就把他手机摔在了地上,并把那个男子带到了酒吧,并让那个男子打5万的欠条给胖子,胖子再给其打5万的欠条,牟某还摔烂杯子威胁他。直到第二天中午那个男的才找到1万,后来又打他老婆给其卡号打了1万元。最后又让他拿了1000元给胖子请黄某父母吃饭并道歉,给黄某父亲买了条大重九。后来其给黄某拿了5000元。黄某当时只是皮外伤,当天治疗只用了一千多元。李某伤情鉴定无异议。给黄某的5000元是李某拿的钱里面的。17.被告人熊大召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称2015年7月16日晚,其和苟瑞、胡兆荣在平昌,胡兆荣接电话说他女朋友黄某被人打了,几人就回了巴中。黄某说是李某打的,其几人就对李某拳打脚踢,在医院外又打了的,后来李某说赔医药费。当时其几人把李某弄到望王山让他打电话找钱,但他没借到,于是几个人又打他,并把他押到名都KTV里,苟瑞和胡兆荣就让麻将馆老板给他们打3万的条子,又让李某给麻将馆老板打5万的条子。苟瑞和胡兆荣还让其在李某写条据时用手机摄像。后来就找小诊所给李某处理了伤口。后来李某借了1万元,他老婆汇了1万。胡兆荣还让李某拿了1000元交给麻将馆老板。胡兆荣给其分了1500元。胡兆荣开始要10万,苟瑞说5万就行了。对李某的伤情鉴定无异议。18.被告人谌勇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称2015年7月16日,曾哥叫其去医院看黄某缝针,到现场后那个女娃儿说是一个男的打的,其几个就对那个男的拳打脚踢,后来又把他拖到医院门口打。胡兆荣和苟瑞说弄到望王山去打,其到了就先走了。后来胡兆荣等人又到了其喝酒的包间对面打那个男的,其也帮忙看到的。过了两天听苟瑞说那个娃儿给胡兆荣拿了2万多元。是胡兆荣提议要钱,要10万,苟瑞说5万就行了。第二天熊大召给其拿了500元。对李某的伤情鉴定无异议。19.被告人苟瑞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称2015年7月16日晚其和胡兆荣、熊大召等在平昌耍,胡兆荣女友黄某打电话称被打了,几人就一起回巴中并在医院找到黄某,黄某说是李某打的,胡兆荣、熊大召就对其拳打脚踢,后来又在医院门口打他,胡兆荣提出要10万,其看李某不像拿得出钱的,就说5万就行了。后来几人又把李某带到望王山,然后让他跪到,并让他打电话找钱,牟某看他没借到就把他电话摔了,其也打了他一巴掌,后来其就到名都喝酒去了,后来其让李某给茶馆老板打欠条,老板给胡兆荣打欠条,牟某把杯子摔烂准备打李某其制止了的。然后其就离开了,后来胡兆荣打电话说对方拿了两万,其说那就算了。对李某的伤情鉴定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兆荣、苟瑞、熊大召、谌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兆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苟瑞、熊大召、谌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胡兆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苟瑞、熊大召、谌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对本案纠纷的引发有一定过错,四被告人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李某的谅解,可以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苟瑞没有分赃且为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兆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熊大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谌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苟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屏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洋蒲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