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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520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郑子哲、王国封(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陈登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陈登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员徐雷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