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黄玉灵与陈卫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灵,陈卫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979号原告:黄玉灵,农民。被告:陈卫君,协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灵与被告陈卫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玉灵负担。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桂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