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5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黄玉灵与陈卫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灵,陈卫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979号原告:黄玉灵,农民。被告:陈卫君,协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灵与被告陈卫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玉灵负担。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桂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