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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栓曹与赵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特5号申请人杨栓曹,男,汉族。被申请人赵文静,女,汉族。申请人杨栓曹因与被申请人赵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文静所有的陕******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杨栓曹已向本院提供了25000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文静所有的陕******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天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