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管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6刑初47号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1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逮捕,后于2014同年12月2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管某开车回家时,看见妻子熊和梅与童某乙等人发生打斗,管某上前劝架,劝架过程中与童某乙发生争执,管某冲进厨房拿出两把菜刀与童某乙持铁锹打斗,在打斗中管某将童某乙头部及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童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管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管某开车回家时,看见妻子熊和梅与童某乙等人发生打斗,管某上前劝架,劝架过程中与童某乙发生争执,管某遂进厨房拿出两把菜刀与童某乙持铁锹打斗,在打斗中管某将童某乙头部及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童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管某赔偿了被害人童某乙2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委托本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管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扣押清单一份,扣押物品两把菜刀,持有人管某,以扣押物品照片形式固定。(2)管某户籍资料一份。(3)蕲春县公安局赤东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两份。(4)被害人童某乙出具的收条、谅解书各一份,证实被害人收到被告人的赔偿28000元,并对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5)、蕲春县司法局(2016)鄂蕲司矫调字第3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熊和梅2014年11月17日的证言证实:今天13点30分左右,熊和梅准备出门做事,在门口童某乙对熊和梅说,老子早就想要打你!熊和梅说也没有惹你。他说三渡就是老子说了算。然后,童某乙朝其后背踹了一脚,熊和梅回身将童某乙头发扯住,遂而发生纠纷。管某从外面回来看到后,对童某乙说有什么事跟他说,准备回到家中,童某乙不让其回去,过来扯其衣服。管某打开大门往家里跑,童某乙拿把铁锹跟在管某身后,后看到管某拿两把菜刀追赶童某乙。童某乙拿铁锹打了管某左手臂一下,管某用菜刀将童某乙手臂砍伤。证人曹某2014年11月18日的证言证实:11月17日13时许,其在管某门口坐着等人,童某乙走到跟前说以后三渡的事与你不相关,其问为什么,他没有回答。潘金林和十几个青年伢走过来,潘金林用手掐其脖子,说为什么骂他舅舅,其说没有骂,后有人踢了其一脚,年轻人就上前殴打曹某,管某的老婆熊和梅出来扯架,其看到好多人围着熊和梅打。管某开车回来,与他们拉扯在一起。证人童某甲2014年11月20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7日12时,其和童某乙等人在管某家隔壁餐馆吃饭。13时从餐馆出来后,童某乙跟一台停在路边的白色车里的人说话。管某开车回到家中,童某乙和管某发生冲突,不知道哪里来的社会青年冲上去将他们围在一起,白色车上的人下车了,社会青年殴打从白色车上下来的人,管某从家里拿出两把菜刀,社会青年就跑了。童某乙拿把铁锹和管某对打,管某将童某乙砍伤。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乙2014年11月24日证实:11月17日中午12时,我和蕲州几个朋友在聚轩楼吃饭,出来看见曹某坐在白色小车里,过去和其打招呼,熊和梅从屋里走出来让其到别处讲话,曹某也下车了,外甥潘金林以为其和曹某有纠纷,便和朋友一起殴打曹某,管某从家中出来将其脖子掐住,潘金林上前打管某,双方打在一起。打完后,潘金林等人乘小车走了。管某从家中拿出两把菜刀在家门口将其砍伤,缝了四十针。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2014年11月17日的供述证实:今天中午13时,其买烟返回家中,看见童某乙和几个社会青年殴打老婆熊和梅。其下车去扯劝,童某乙看其来了没有殴打其老婆。其对童某乙说:有什么事男人之间说。潘金林就叫旁边的几个青年去搞死他,他们对管某拳打脚踢。其冲进家里厨房拿出两把菜刀出来准备还击时,年轻伢都乘车跑了。童某乙和一个叫芳儿的女人继续殴打老婆,童某乙拿把铁锹在手,其拿着菜刀与他对打,砍了他两刀,其被打了两铲子。5、鉴定意见蕲春正路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童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管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明先审 判 员 甘建国人民陪审员 詹钧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