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友军、余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友军,余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067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福荣,理事长。被告杨友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7日。被告余小梅,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友军、余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