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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友军、余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友军,余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067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福荣,理事长。被告杨友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7日。被告余小梅,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友军、余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