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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车建廷、车玉伟与王京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建廷,车玉伟,王京传,解小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车建廷,居民。原告:车玉伟,居民。被告:王京传,居民。第三人:解小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建廷、车玉伟诉被告王京传、第三人解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建廷、车玉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车建廷、车玉伟负担。审判员  高泽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