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车建廷、车玉伟与王京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建廷,车玉伟,王京传,解小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车建廷,居民。原告:车玉伟,居民。被告:王京传,居民。第三人:解小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建廷、车玉伟诉被告王京传、第三人解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建廷、车玉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车建廷、车玉伟负担。审判员 高泽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