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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8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彦军与青州市千食汇食府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军,青州市千食汇食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881-1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军。被执行人青州市千食汇食府,住所地青州市泰丰购物广场E区一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彦军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千食汇食府工资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青劳人仲案1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景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